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的权益,特编制《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1. 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机构设置及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职责;
2. 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解读;
3. 局领导重要政务活动和讲话;
4. 局制发的、需要社会知晓的工作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5. 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相关事项;
6. 年度工作安排、工作动态等工作信息及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信息;
7. 行政审批信息,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审批结果,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8.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警示信息及应对情况;
9. 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10. 预算决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2. 人事政策、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信息;干部培训计划、培训开展情况;
13. 药品监管统计信息、统计分析;
14. 应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的基础数据;
15. 群众投诉举报方式和渠道,信访渠道和处理程序;
16.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形式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yjj.hebei.gov.cn)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我局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局公开办
办公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14:30-17:30(6、7、8月)
(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3720000(值班) 83720020
电子邮箱:hbyjjzhc@163. com
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邮政编码:050090
(二)受理程序
1. 提出申请。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在我局门户网站下载并填写纸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局门卫室登记有效身份信息后,予以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请在我局门户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省局综合处,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请在我局门户网站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箱 hbyjjzhc@163.com。申请人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在线申请的,点击进入信息公开专栏的公开申请栏目(http://yjj.hebei.gov.cn/hbpda/xxgk/zfxxgk/zfxxgksq/index.html),按照提示内容在线填报并提交。
2. 受理申请。我局公开办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登记,审核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公开办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3. 答复。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获取和提供方式进行答复;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 收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不予公开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