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药监规〔202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局对《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月6日以《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药监规〔2022〕1号)》印发的实施细则同时作废。
附件:河北省医疗机构传统工艺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