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9-29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为,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严厉打击了药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现向社会公布10例典型案例。

一、邢台某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案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对邢台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房通过网络销售“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液”和“氢溴酸右美沙芬片”两种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23年6月,邢台市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保定市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氨酚曲马多片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案

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90盒氨酚曲马多片,但未按要求记录购进、验收及销售信息,也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发现销售异常后未及时上报并停止销售,造成涉案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该药房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衡水某商贸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推送的线索信息,对衡水某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网店销售药品氯化钠1882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处以没收其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8119.42元、罚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市段某无证生产销售化妆品案

河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实名举报线索,反映有人在河间市某村无证生产销售奶浴盐。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村租赁厂房,把矿盐类、甘油、香精等原材料按比例添加后使用搅拌机搅拌、封袋机包装等生产工序生产奶浴盐并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及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唐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推送的线索信息,对唐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通过网店销售的“智能哺光仪”与“多功能哺光仪”两款产品,均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33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并罚款183277.5元的行政处罚。

六、石家庄某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石家庄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使用的两台“光动力理疗仪”、两台“PDT美容仪”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述四台设备货值4.04万元。经请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述设备应按照不低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涉案设备,罚款24.2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石家庄市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过期中药配方颗粒案

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检查。经查,该诊所药房的药品柜内存放有中药配方颗粒“川木通”200袋,均已过期,货值金额为3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没收涉案产品、罚款8.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邯郸市丛台区某大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根据线索移送函,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在其他零售药店购买了10盒人血白蛋白,存放药品阴凉柜内,准备加价后销售,尚未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未查询到以上药品购销存记录,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药房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秦皇岛市某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执法人员对秦皇岛市某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储藏间货柜上有加贴的中文标签标示的染膏5支,经查询标识的注册证注册信息与涉案产品信息不一致,且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唐山市孟某销售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的药品案

根据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线索,孟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从崔某处购买“特效痛风药”,在明知该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成分不明的情况且自己没有任何药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向他人介绍的方式宣传该药功能、作用并出售。孟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已被人民法院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当事人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三十六年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如您发现药品质量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