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委托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12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公告》,明确自2024年5月13日起,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委托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12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实施。
此次政务服务调整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委托行政权力事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受托机关12个
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
秦皇岛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
保定市行政审批局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衡水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邯郸市行政审批局
定州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委托行政权力权限
受托方在其行政辖区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人提出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有关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二)负责执行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务性工作。
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方的上级机关对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