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医保局
印发《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药监规〔2023〕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行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医保局
2023年9月14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意见》(冀药监规〔202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推动我省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参股、重组、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单体零售药店),积极引进全国排名靠前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入冀发展。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省内开展整合并购时,被整合的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单体零售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事项办理,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单体零售药店被整合前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在被整合为连锁门店(即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办理核发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注销原单体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在办理整合并购期间可不暂停原有药品经营业务,但整合并购双方须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安全。
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全域发展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流程网办,企业通过“河北省药品零售审批系统”申办药品零售经营事项时无需纸质材料,无需到现场办理。
在各市行政审批部门受托办理药品零售连锁审批事项的同时,省级部门继续履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审批职责。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事项,原则上应按河北省行政许可层级规定在门店开办地的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为提升办事效率,便利企业发展,也可按照“就近办”"统 一办"原则,由企业申请在连锁总部注册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办理,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全省布局发展。
三、支持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拓展经营
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开办零售药店、兼并单体零售药店或者投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执行批零一体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除需单独获得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外,药品零售经营可设置为同一个法人主体批发企业的内设部门,其零售部门要设置独立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其他部门、人员及仓储设施设备可以共用,促进企业内部资源整合、降本增效。
四、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拓布局
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偏远地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等药店数量较少、居民购药不方便的区域布局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上述地区发展直营门店的,在符合医保规定的纳入条件时,经申请可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支持邮政储蓄、石油石化、连锁超市等基层网点较多单位开拓发展药品零售业务,对于符合审批开办条件且网点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审批部门优先审批、从快审批,从而切实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五、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延伸供应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并与医疗机构、医保平台对接,按照便民利民原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核准经营地址以外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医保药品自助取药设备。
相关自助取药设备在正式运行前,设置单位要通过河北省药品流通追溯系统向辖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备,由辖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相关自助取药设备纳入日常监管。
六、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慢病处方留存服务
在符合处方管理规定前提下,慢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建立慢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
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下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购买通用名和规格相同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原处方,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负责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
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新开具的处方(慢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不适用于特殊药品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集团化管理
鼓励集团化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集团内统一采购、统一储存、统一配送服务。连锁集团总部要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对集团内购销存数据进行全流程管控,做到信息流由连锁集团总部发至下属各级连锁公司及最终所属门店,配送商品流由连锁集团总部直接到达最终所属门店。
各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的委托,加强对辖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监管,重点监督集团化管理的连锁企业信息系统和统一配送情况,禁止集团化连锁企业内部配送加价行为。
八、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仓储配送降本增效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京津冀区域内的药品直配。连锁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京津冀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仓储物流管理系统(WMS)的药品批发企业为其开展仓储配送服务,从而降低企业仓储配送建设管理成本,促进京津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协同发展。
委托储存配送双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要相互联通并签订药品质量安全协议,委托连锁企业承担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被委托企业承担储存及配送药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九、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权责共担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兼并、重组、加盟期间要明确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完成兼并、重组后的连锁企业要加强对控股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的管理,承担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药品零售连锁加盟企业和加盟门店要严格按照药品零售连锁“七统一”(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制度、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品牌标识、统一票据管理)要求,实施统一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被加盟企业承担具体管理责任,加盟双方要形成风险共担,发展共享,权责清晰的良性发展格局。
十、 推动药品零售连锁行业规范快速发展
各级药品监管、政务服务和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业务指导,鼓励各级各部门创新举措、先行先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将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工作纳入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对连锁率较高或连锁发展较快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年度考核加分。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执行省药品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医保局推出的各项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力支持药品零售连锁化发展,推动我省药品零售连锁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