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疫情防控,发挥药品零售企业“哨点”监测作用,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类药品(以下简称“四类药品”)销售管理工作,1月20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通知,明确在“药品流通追溯监管系统”和“药安食美”APP开通药品销售登记功能,全省零售药店可使用该系统用于“四类药品”销售登记和统计工作,以提高实名登记的准确性和实效性,确保药品可以追溯到人。
实名登记范围包括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登记内容为10+4项。10项为购药人信息分别是购药人姓名、购药人身份证号、购药人电话、购药人体温、购药数量、最小销售单位、购药日期、用药人姓名、用药人身份证号、用药人体温等;4项为所购买药品信息,分别是药品名称、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药品类别等。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首先要登录“药品流通追溯监管系统”,添加药店销售人员信息后,再使用“药安食美”手机APP“售药登记”功能,在销售“四类药品”时对购药人身份证等信息进行电子化采集登记。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通过“药品流通追溯监管系统”实时掌握本地药品零售企业“四类药品”销售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和明查暗访力度,对违反防疫要求及违法违规经营、执行相关规定不严格的企业,依法从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