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落楠) 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和用药规范管理、完善短缺药品采购工作、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短缺药品多层次供应体系、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20条意见,以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地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国家药监局领到多项任务。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
《意见》提出20条措施,多项措施涉及国家药监局,包括:实施分类处置,对确定无企业生产或短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的短缺药品,由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及时会商相关部门和地方,采取促进企业恢复生产、加快药品注册审批、组织临时进口采购等方式保障供应;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国家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药监局等部门制定;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及时通报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加大对原料药垄断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市场监管、公安、税务、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水平,通过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药品采购政策等措施,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优化提升药品生产供应能力和质量;增加药用原料有效供给,推动制剂企业联合原料药企业组成供应联盟,落实优化原料药等登记和审评审批程序相关政策措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原料药等审评审批效率和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