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特别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河北省药品监管局以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为导向,紧盯突出问题抓整治;以执法办案为抓手,把案件查办作为衡量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深入推进各类专项检查整治行动。
截至8月15日,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共开展执法检查33105次,检查药品经营使用单位49288个,梳理排查问题19436个,开展宣传活动4046次,收回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43个,撤销药品零售企业GSP证书67个,吊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17个,资格罚26人,注销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254个,端掉黑窝点5个,查实执业药师“挂证”36个,查办案件4653起,移交39起,处罚罚金1239.54万元。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打击了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了全省药品流通市场环境。
8月22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安全方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十起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例1:临漳县文体路铭心大药房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19年6月3日,临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临漳县文体路铭心大药房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药房从业人员无2019年健康证、药品计算机管控系统未安装使用、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混放等问题。临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2019年6月13日,临漳县局执法人员再次复查,发现上述问题依旧未整改。2019年6月17日,临漳县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临漳县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10000元,并吊销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案例2:魏县老百姓药房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魏县市场监管局先后在魏县老百姓药房检查发现“高效风湿通痹胶囊”30盒和“氟哌噻吨美利曲辛片”1盒,随向济南和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并经邯郸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两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9年6月6日,魏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七十九条对该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该药房直接负责人杜金素给予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吊销魏县老百姓药房的《药品经营许可证》;3、没收涉案2种药品31盒;4、没收违法所得345元;5、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4100元。该案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3:李某销售假药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19年5月29日,玉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位于玉田县虹桥镇丁庄村和位于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的两处夜火无人售货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两经营场所的实际负责人均为李某。在玉田县虹桥镇丁庄村夜火无人售货店内发现销售“极品伟哥”2盒、“威猛先生”1盒、“黄金玛卡”4盒;在玉田县虹桥镇北会村夜火无人售货店内发现销售“黄金玛卡”3盒。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29日从手机微信上搜索商户并购买“极品伟哥”10盒、“威猛先生”2盒、“黄金玛卡”10盒,用于其两处夜火无人售货店销售。到查获时止,“极品伟哥”剩余2盒、“威猛先生”剩余1盒、“黄金玛卡”剩余7盒,玉田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鉴定,上述扣押产品按假药论处。玉田县局于2019年6月4日将该案移送玉田县公安局,玉田县公安局已于2019年6月5日受理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案例4:驳瀛养生馆未经批准配制药品案
2019年3月6日,唐山市丰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立即组织对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驳瀛养生馆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祖传宫廷御方慢性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喷粉等药品、配制药品的原料药、空瓶和一些标签,且标识有主治等字样。经唐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产品属于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自制药品。丰南区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案例5:王某珍销售假药案
2019年5月20日,古冶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机场道南侧集市检查发现,王某珍销售“麝香杜仲天麻丸”,外包装显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1998)DH-29号,规格0.5g×60粒,生产厂家:山东华康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11/22,经唐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上述产品为假药。2019年5月27日,古冶区局将该案移送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林西派出所。
案例6:金某艳无证经营药品案
2019年4月26日,根据举报线索,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南工房14楼1单元2号金某艳处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金某艳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行为并销售药品。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经营地点内销售的药品实施行扣押封存。2019年4月29日,古冶区市场监管局对金某艳涉嫌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对其进行调查,确定金某艳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2019年7月12日该案调查终结,金某艳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药品:“黄豆苷元胶囊”数量5盒、“小儿宝泰康颗粒”数量2盒、“娃娃宁”数量2盒、“小儿复方氨酚烷胺片”数量12盒。2、没收违法所得239元。3、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900元。4、将金某艳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医行为移送唐山市古冶区卫生健康局。
案例7:石家庄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
2019年2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定县天鹭家园住宅小区内某住宅,涉嫌生产膏药问题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了石家庄智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发现,在客厅及走廊堆放有若干纸箱,有的纸箱里存放有膏贴和包装盒,有的箱子装有成品膏药“消瘤膏贴”、“接骨膏贴”等若干盒,房间内有液化气灶一套,熬制膏药铁锅2口,原材料120斤。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扣留封存强制措施,经省药品监管局鉴定上述产品为假药。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份开始,购进原材料自行在锅中熬制膏贴,至今数量约500贴,均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快递发货。当事人在未经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售膏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石家庄市局已对该案予以立案,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案例8:无极县诺康大药房经营销售假药案
2019年4月12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无极县诺康大药房经营的骨痹欣胶囊,标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4/03,国药准字Z10980260,数量26瓶,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未查询到该药品信息。经查,2019年4月10日,无极县诺康大药房韩某超通过QQ联系购买了上述骨痹欣胶囊,购进数量27瓶,价格每瓶1.5元,尚未进行销售,货值金额:40.5元,没有向供货者索要药品生产经营证件及票据,也不知供货者姓名等联系方式。经石家庄市局向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产品认定意见,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石家庄市局于2019年6月10日对无极县诺康大药房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假药骨痹欣胶囊27瓶;2、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的罚款202.50元;3、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无极县诺康大药房投资人韩某平、经营者韩某超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石家庄市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9:任丘市康达药店经营假药案
2019年2月3日,任丘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协查函有关线索,对任丘市康达药店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药店营业厅、库房、计算机系统未发现协查函中相关药品。经深入调查,药店工作人员付某娟通过微信从杨国庆的人手中购进过波立维、立普妥、拜糖平(拜唐苹)三种药品,并在该药店值班时自行进行销售。付某娟供述购进该药品无随货同行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购进数量、金额、销售数量、金额无记录,数据不详,现无库存。付某娟的行为涉嫌犯罪,任丘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任丘市康达药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购进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决定:1、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该店的GSP认证证书;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付某娟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10:黄骅市宁园诊所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案
2019年7月2日,黄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黄骅市开发区大华家园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北侧两间平房内有药房、输液大厅,并有病人在输液,但当事人刘秀华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刘秀华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已规定,黄骅市局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银黄颗粒106盒、萘普生片49瓶、氯化钠注射液19瓶、复方甘草片(批号1810092)16盒、复方甘草片(批号18033101)10盒,5种批药品和洪达输液器带针22套,1种医疗器械进行了当场扣押,对辰欣塑瓶输液(氯化钠注射液)3箱进行了查封。经与市卫健局沟通核实,刘某华在黄骅市开发区大华家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无证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应由黄骅市卫生健康局管辖。目前,该案已移交黄骅市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