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亚硝酸盐经营使用大整治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20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经营使用管理,杜绝因不规范经营使用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亚硝酸盐经营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自2018年4月15日起,在全省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经营使用专项检查。

检查时间

2018年4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

检查对象

全省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食品生产企业(含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食品摊贩、餐饮服务提供者(含小餐饮店、农村集体聚餐)。

检查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一是查看是否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台账。购买台账应当详实记录亚硝酸盐生产和销售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购买日期、购买数量、采购员姓名,以及亚硝酸盐的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或批次编号等信息,购买台账应当随附采购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使用台账应当记录亚硝酸盐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标准或者依据、操作人姓名、安全管理员姓名等信息。购买和使用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是查看是否购买、储存、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作食品添加剂。

三是查看是否建立和落实“五专”(专人购买、专柜储存、专人保管、专称计量、专人使用)制度,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是否按要求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核查储存数量。

四是查看是否对亚硝酸盐管理人员进行亚硝酸盐安全知识培训,亚硝酸盐管理人员是否熟练掌握亚硝酸盐的基本特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是查看是否制定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要重点加大对从事肉制品加工小作坊的检查力度。

食品销售环节

一是查看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详实记录亚硝酸盐生产企业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照、联系方式、购买日期、购买数量,以及亚硝酸盐的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信息,进货台账应当随附生产企业的有效证照和采购票据。

二是查看是否在销售时索要并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亚硝酸盐用途说明,并留存相关复印件。

三是查看是否建立亚硝酸盐销售台账,登记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采购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亚硝酸盐的品种、生产编号、数量、用途等信息。销售台账以及购买单位和采购人员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是查看是否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者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亚硝酸盐。

餐饮服务环节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

一是检查餐饮服务开办者(法定代表人或食品安全负责人)是否熟知亚硝酸盐在餐饮行业中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或疑似盐类物质。

三是重点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小餐饮店的监管,对其原料库房、操作间等做全面清查,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置、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以及来历不明、标签不清的盐类物质。

四是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张贴、悬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警示标志,做到不购进、不贮存、不使用。

五是强化农村集体聚餐的指导。

工作要求: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级监管部门:

一要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增强防范亚硝酸盐中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与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户户见面,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二要强化抽检。要以食品加工小作坊、集贸市场、小餐饮、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为重点单位,以肉制品、餐饮食品为重点品种,重点抽验超范围超剂量、违规使用亚硝酸盐行为。

三要严厉查处。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违规使用亚硝酸盐的单位要予以严惩重处。

四要强化宣传。要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晓经营使用亚硝酸盐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印制宣传单发放至食品经营单位;要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实现宣传入村入户。

五要及时总结。要建立工作台账,汇总各检查对象经营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认真、及时总结本地在专项检查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努力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什么是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肉类制品中也允许作为发色剂限量使用。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

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3克就能致人死亡 。

亚硝酸盐中毒主要是指误将亚硝酸盐当做食盐食用、食用亚硝酸盐含量较高的肉制品或泡菜、变质的蔬菜等引发的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