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局党组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专题研究并通过了《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贯彻落实了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让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成为了常态,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了党内生活正常化。
《实施意见》共分6个部分,就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总体要求、适用对象、主要方式、概念及实施主体、适用情形、工作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党组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班子成员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实施意见》本着“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明确了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六种主要方式,即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其中提醒谈话是一项防范性措施;警示谈话是一项终止错误的监督措施;批评教育是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责令检查是对存在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一种非党纪处理方式;通告批评是对党员干部所犯错误问题的一种组织处理形式;诫勉谈话是由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谈话的组织处理形式。同时,《实施意见》立足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六种方式所适用的39种情形一一做出详细规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意义和重要作用,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和监督执纪方式,切实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筑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对适用“第一种形态”后,仍然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要从严从重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