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核查药品责任业务员身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06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3号)要求,更好地推进全省医药诚信体系建设,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药品时对药品责任业务员身份核查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调查发现,多数医疗机构,如:省儿童医院、省胸科医院、保定市第一医院在购进药品时能够按要求认真核查药品责任业务员身份,保证了购入药品质量。但也有个别医疗机构在购进药品时未按要求登录“河北省医药诚信网”核查药品责任业务员身份,有的还造成从违法人员手中购入假劣药品事件的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进行为,充分发挥“河北省医药诚信网”在加强全省医药诚信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采购业务时,必须严格按要求核查药品责任业务员身份,防止购进假劣药品(核查方法见附件)。

二、核查的重点是药品责任业务员的授权品种范围、授权销售区域和授权终止日期,医疗机构进行药品采购时必须确保购进的药品在业务员的授权范围内。核查过程系统将自动记录并长期保存。

三、未经登录“河北省医药诚信网”核查药品责任业务员身份,造成购进假劣药品产生严重危害的,将依法从重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使用“河北省医药诚信网”核查药品责任业务员的方法。

 

年八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