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6-25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提出以下六条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凡故意使用非药用原料生产药品的,一律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二)凡不符合法定生产条件和要求,擅自组织药品生产的,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凡未经备案审批擅自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四)凡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和要求,擅自从事药品经营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假药进入流通渠道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未经核实营销人员合法身份购进药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药品购销票据的;不能提供经销药品的检验报告书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

(六)凡《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取得新证书,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按无证生产经营论处。

为确保上述六条要求的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凡存在上述6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的同时,一律给予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落实,强化对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局将建议地方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