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措施 严打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活动

发布时间:2010-06-22

 

 针对当前严峻的药品安全形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六个一律 两个追究措施,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保持高压态势,出重拳,运用严厉监管措施,严打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活动,全面提升全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六个一律是:凡使用非药用原辅料或掺杂使假生产药品的,一律吊销药品批准文号;凡不符合法定生产条件和要求,组织药品生产的,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未经备案审批擅自接受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一律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核实营销人员合法身份,不索要合法有效票据,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造成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流通渠道的,一律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凡《药品经营许可证》期满未取得新证书,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按无证经营论处,并且不予换发新证书;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期满未取得新证书,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一律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两个追究:一是强化对违法违规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凡存在上述6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一律给予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直接责任人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市、县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