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药品距失效期须半年以上

发布时间:2010-04-17

    青海省玉树县强烈地震发生后,河北省食药监局立即与青海省食药监局取得联系,了解当地救灾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情况。同时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查力度。

    省食药监局强调,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半年即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必须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省食药监局将依法从重查处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