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16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414,青海省玉树县发生7.1级强烈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医药企业踊跃捐款捐物,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期间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一、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抗震救灾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并引导辖区内企业向地震灾区捐赠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大对企业捐向灾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和检查力度,强化捐赠人对捐赠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二、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必须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三、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四、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保证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药品检验机构启动药品应急检验程序,对送检捐赠的抗震救灾药品免收各项费用。

五、要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行为,防止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进入灾区。发现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违法情形的,要依法从重查处。

六、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捐赠药品、医疗器械情况,并上报省局稽查处(联系人:李永辉,联系电话:0311-83720157  13933826316)。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