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换证申请企业:
根据国家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和省局《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实施方案》(冀食药监办〔2009〕199号)的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市局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了审查,河北国大海升医药有限公司等73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符合换证条件,同意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公布(名单见附件)。
一、 已换证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
二、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未及时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应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
三、请已通过审查换发新证企业,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前3日内携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换证信息电子版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取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已换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和冀食药监办〔2009〕199号文件要求的,应及时上报省局收回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