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药品检验报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1-16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时,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报告的,不得销售。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检验报告管理,方便企业药品检验报告的流转,节约企业运行成本,我局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企业提高效能的宗旨,200912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使用电子药品检验报告替代纸质药品检验报告进行点对点流转。供货商提供的加盖企业电子印章的电子药品检验报告与纸质药品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落实《特别规定》相关要求,加大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的检查力度,未按要求索要药品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