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导意见》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2008-08-04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工作,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科学、真实、可靠,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市局、临床试验机构、部分重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基础上,出台了《河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指导意见》,并于2008717发布实施。

 该《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生产企业应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负责,应任命监查员,监查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规范、真实,数据正确;在进行临床试验前应告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要求参加临床试验的各临床试验机构、生产企业应制定统一的临床试验方案,并对临床方案进行论证,临床方案修改时要统一修订;要求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中,临床试验总结中的数据统计处理应有统计处理人员参加,以规范数据的统计处理工作;对所有临床报告数据要有原始数据支持,保存原始试验报告,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实验室数据真实、可靠,从而保证整个临床试验结果真实、数据可追溯;对临床试验报告的内容、签字、盖章、资料保存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指导意见》的发布,对指导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临床试验工作,规范临床试验机构行为,保证临床试验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医疗器械处郝丽君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