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营销人员实行诚信稽核登记备案工作公告

发布时间:2008-05-06

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药品经营企业及药品营销人员的自律行为,实现对进入我省药品营销人员的诚信稽查,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市场秩序,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河北省内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省外医药企业(生产、经营)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药品营销人员备案范围。省内药品生产企业,省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营销人员。

二、企业申报营销人员登记备案应出具的资料

1.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和《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加盖企业原印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包括被授权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委托类型、企业授权销售品种、区域、期限、范围,企业原印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等详细内容),人员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具有唯一性,即营销人员只能在一家合法企业进行备案登记。

4.药品营销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公章)。

5.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

三、申报方式

1.申报方式:书面申报与电子申报相结合。

2.申报程序:⑴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负责对营销人员书面资料的受理:营销人员应首先将上述书面资料申报到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书面资料格式可从本公告下载,也可登录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hebfda.gov.cn)下载。⑵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需进行登记备案的药品营销人员所在的企业安装电子申报软件,营销人员所申报资料的电子版由其所属企业通过网络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电子资料内容与格式同书面资料的内容与格式相一致),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负责对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后将予以上网公示,公示期限为两年。

四、企业对该单位营销人员负法律责任。企业销售人员发生变化或变更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内容的,应重新进行申报备案,在5日内向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说明废止原备案情况。营销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原企业的,原申报备案的企业审核后取消该人员的备案情况并将书面说明送函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经受理并同意后办理重新登记备案。

五、“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制度。全省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所辖区域内的药品营销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营销人员在我省境内超出授权范围进行业务活动,或伪造经营资质及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药品营销活动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取消其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将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企业及其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从200881日起,凡是未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并网上公示的药品营销人员,一律不得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我省境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与未通过登记备案或审核不合格的药品营销人员开展药品购销业务。

七、申报表格下载

1.《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

2.《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

八、联系方式

1、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联系人:宋景花

联系电话:031183720095

2、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

   联系人:刘扬

受理电话:031183720027

3、电子申报软件联系人员及电话

梁玮031189657887896579398965793583014876

 

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不接受邮寄资料

 

附件:1.《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表》

 2.《河北省药品营销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3.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药品营销人员诚信销售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