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假药案件查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2-26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大对假药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每一件假药案件都能够依法得到查处,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现就有关假药案件查处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按照省局《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市〔2006199)、《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关于建立河北省假药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07]270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诚信监督工作,加强源头治理,防止假药案件的发生。

二、案件查处要追根溯源,加大对制假售假源头企业的处罚力度。各市局对立案查处的假药案件要切实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源头企业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于非售假源头企业但无法提供合法供货源来源凭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查处的假药案件中应移送管辖区药监部门查处或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司法部门查处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移交移送。不按规定移交移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无法定理由,不按规定移交移送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市局法规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执法监督职能,加强对本单位假药案件查处的监督检查,确保假药案件的查处,真正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应移交移送的必须及时移交移送。

五、按照省局《关于建立河北省假药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07]270号)的要求,各市局要高度重视假药案件查处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要进一步明确负责上报汇总数据的科室,并指定专人负责。上报省局的信息数据要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

六、各市局要在假药案件查处结案后10日内填写《假药处理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上报省局法规处。省局法规处将把各市局上报的假药案件涉案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登录在省局监管服务网诚信体系记录中并进行公示。

七、各市局在安排假药案件查处相关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时要注意与贯彻《关于建立河北省假药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冀食药监稽[2007]270号)工作安排的衔接。各市局请于31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汇总上报假药案件信息数据的科室及具体负责人员的名单(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报省局法规处。

省局法规处联系人:刘秀霞

        联系电话:031183720037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假药处理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

药品名称

 

批准文号

 

批 号

 

生产厂家

 

定性依据

 

A

被处罚单位

经营/使用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总经理

 

身份证号

 

质管人/药房主任

 

身份证号

 

责任业务员

 

身份证号

 

B

被处罚个人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 务

 

违法事实

A单位

 

 

经营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责任业务员

 

身份证号

 

B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

 

购进数量

 

销售/使用数量

 

库存数量

 

货值

金额

 

违法所得

 

有无合法发票及发票编号

 

 

 

有无药品购进记录

 

 

违反条款

(条、款、项)

 

 

 

处罚依据

(条、款、项)

 

处罚结果

 

移交、核(协)查情况

市局协查

移交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对方回文编号

 

收文日期

 

县局协查

向市局发文编号

 

发文日期

 

市局回文编号

 

收文日期

 

其他涉案假药名单

 

 

 

 

不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理由

 

 

执法单位

 

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主办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