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26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市场秩序,严把药械质量关、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进一步加强药品批发、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人员的备案管理工作,特要求如下:

一、对药品经营和医疗器械企业的销售员一律实施备案管理,并发放《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局备案发放,加盖各市局印章。证件编号原则为:冀+市区代码+个人身份证号,市区代码为:

石家庄市:SJZ、保定市:BDS、唐山市:TSS   

秦 皇 岛:QHD、廊坊市:LFS、承德市:CDS、

张家口市:ZJK、邢台市:XTS、邯郸市:HDS、 

衡 水 市:HSS、沧州市:CZS。

原已经发放自行印制资格证的市局,一律免费换发省局统一印制的资格证。资格证有效期四年,到期换发。

二、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对企业内部的销售人员进行清理,清除挂靠人员,对未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进行经营活动。

各市局要切实加强对备案销售人员的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备案并发放资格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所有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诚信管理系统”中的“河北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销售人员备案查询系统”进行网上公示,以供查询,凡没有取得资格证的销售人员一律不得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活动。

三、销售人员的备案材料由各企业统一上报,企业要保证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体包括: 

(一)销售人员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应为机打原件,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应注明被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授权类型、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

(三)具体工作单位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授权单位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SP(GM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四、各药械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其以上单位接受委托。

五、销售人员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的业务活动,或伪造经营资质销售假劣药品的,将其列入“药品销售人员黑名单” 停止其在河北省境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销售假劣药品负有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相关企业,将一同列入“药品经营企业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销售人员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企业销售人员发生变化的,或变更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的,应在5日内向当地设区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局受理并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销售人员,应由用人单位通过“实时监控系统”通道,提出备案申请,并由各市局登记、备案。河北省内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所有销售人员备案申报工作必须在2008年1月31日前申报完毕,2008年2月1日起关闭旧系统启用新的网上业务员查询系统。省内各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采购药械应首先上网核实销售人员身份,查询无误后方可采购,一律不得与未经备案的销售人员进行业务往来,一经发现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械严肃查处。此前已经审核合格并备案的人员,本次只进行网上申报,提供销售人员名单,可不再重新提供其他纸质资料。

各市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辖区内药械销售人员的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销售人员诚信评价体系,提高销售人员的自律意识,维护自身信誉,做到守法经营。

附件:销售人员网上申报审批流程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