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07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省局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广告发布的打击力度,并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的通知》(冀食药监市〔2007〕374号)。为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更好的配合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现就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由省局监测并对违法广告药品作出在全省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各市局要坚决落实,要求本辖区所有药品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停售期间,各市局首先要加强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如发现继续销售被省局停售的违法广告药品,要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将停售药品列入违法广告监测重点,如停售期间,其药品广告仍有违法发布行为的,各市局一经发现应立刻上报省局。

二、在设区市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各市局将本辖区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结果上报省局请示停售,经省局批准的由市局依据省局的批复发布停售通知,在本辖区内对该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对违法广告药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企业必须已经停止违法药品广告发布行为。

(二)违法广告药品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销售30天以上(含30天)。

(三)相关企业必须在指定媒体(见附件)发布更正启事消除影响,更正启事版面不小于1/8版(14cmX10cm)。更正启事应包括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主要事实、明示被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暂停销售、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违法发布药品广告三方面内容。

四、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企业已按要求停止了违法发布行为并刊登更正启事,省局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广告药品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在设区市范围内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各市局报省局经批准后由市局依据省局的批复发布解除对违法广告药品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五、各市局要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力度,认真按省局要求落实。在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如发现其他情况或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名单

一、在全省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名单:

河北日报、燕赵都市报

二、在设区市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刊登更正启事的媒体名单:

石家庄:石家庄日报、燕赵晚报

保  定:保定日报、  保定晚报

邯  郸:邯郸日报、  邯郸晚报

衡  水:衡水日报、  衡水晚报

沧  州:沧州日报、  沧州晚报

承  德:承德日报、  承德晚报

邢  台:邢台日报、  牛城晚报

张家口: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

廊  坊:廊坊日报、

唐  山:唐山劳动日报、唐山晚报

秦皇岛:秦皇岛日报、秦皇岛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