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0-31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随着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展开,为进一步巩固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成效,维护我省药品广告发布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局决定对近期监测到的严重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药品:北京同仁堂鸿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片、甘肃众友药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心丸、宁波诚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红鹿参片(广告中称“维智红鹿参片”)、烟台中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鹿茸参鞭酒、陕西省科学院制药厂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广告中称“基因肽”)、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生产的止咳喘冲剂、天津乐仁堂制药厂生产的羊痫疯癫丸、新乡同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芪花粉片(广告中称“全清参芪花粉片”)、黑龙江鑫威格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参蛭活血胶囊,9个典型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全省范围内立即下架停止销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局要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停止销售上述违法广告药品。
      
二、在上述违法广告药品停售期间,各市局要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继续销售上述违法广告药品,要依法从严处理。对拒不刊登更正启事的违法广告药品,坚决按省局通知要求停止其销售。同时,省局将对各市局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各市局加强组织领导,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且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要及时上报省局在全省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予坚决打击使我省药品广告发布环境得到根本改善。
    
四、各市局查办情况及时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附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品种名单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