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03号令

发布时间:2007-08-21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生命息息相关,特别是假药的使用,轻者会贻误治疗,重者会危及生命安全。因此对假药的监管凸显重要。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关于建立对违法行为不良记录制度的工作要求,推进全省假药案件追根溯源工作,提高办案水平河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了涉药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了河北省假药案件报告制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药械经营单位或个人实行特别监管,将其列入黑名单。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牢固树立假药案件追根溯源的观念,彻底查清假药流入我省的源头,严肃处理涉案违法单位及个人。特别是在合法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制售、使用假药案件中,执法人员要明确树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药房主任、责任业务员对假药流入负有首要责任的观念,在调查中,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实造成假药流通的首要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的单位或个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各市要将发现的所有假药重要案件线索通过省局稽查网“假药案件专栏”及时快速上报,在省局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力量调查, 依法处理。要将辖区内涉及假药的案件认真填写《假药处理情况一览表》按时上报。省局将对符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公示。截至目前,全省已公示10余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或违法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