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药监管局开展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06-09-15

为进一步把住药品购进关,规范购销渠道,确保药品质量,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精神,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药品经营企业发票和清单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责任制的规定和落实情况、购进药品的发票和清单索取情况、供货单位药品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备案情况等,以及验收药品的其他相关手续和资料。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可适当增加监督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的组织。监督检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自查阶段。从现在开始到1020,由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组织自我检查,102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二是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阶段。1021112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1130日前,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药品发票和药品清单规定落实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市、县(区)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名单,其中好的典型及较差的单位等情况,书面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三是全省组织监督检查。12月份,省局抽调执法人员,分组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促进相关管理规定落到实处。检查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药品市场监督处     梁志刚)    

OO六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