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为落实《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出台相应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03-08-19
为做好《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的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一、接受委托的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加工的药品应与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相符; 二、申报资料中《药品加工出口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余资料一式两份,相应文件须提供中文译本。以上资料均需A4幅面。 三、在报送相关资料的同时,受委托的我省生产企业应提交资料真实性及产品仅限国外销售的保证书。 四、原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取得的药品加工出口相关证明性文件自9月30日终止其效力。仍需加工出口的,按《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重新申请。 以上要求请与《药品加工出口管理规定》(试行)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