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5-12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7部委《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3]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县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以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为重点品种的产品质量、流通渠道、价格等方面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检查中要扎实工作,务求实效,突出重点,不留死角,杜绝假冒、伪劣、非法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 二、除《关于开展防护服口罩消毒剂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外,检查中凡标明为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的产品一律作为医疗器械进行监管,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医疗机构应从取得合法资格的单位购进合法的产品。 三、对经营单位向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和“非典”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供货的防护服、口罩,要作为专项检查的重点,以确保防治“非典”第一线使用产品的质量。 四、从5月10日起,专项检查工作信息实行每日报告制度。专项检查情况必须于每天上午10时前上报。重大情况和和重要案件必须随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价格问题,重要案件及查办情况要有书面报告。防护服、口罩的专项检查情况由各市药监局上报省药监局,联系电话:7828474联系人:于丽莉。消毒剂的专项检查情况由各市卫生局上报省卫生厅,联系电话:7045610 联系人:柳洁、张印发。 五、各级药监部门为此次联合执法检查的牵头部门,各部门要提高对专项联合执法检查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行政。采取果断措施,认真作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并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导检查。全力确保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附件:国食药监电[2003]3号文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三年五月九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