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指定煎制防治“非典”中药汤剂单位进行公布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4-29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为切实做好特殊时期煎制防治“非典”批量汤剂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办[2003]20号)精神,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使用中药预防非典型肺炎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冀卫中字[2003]3号),请各设区市药监局、卫生局将已指定的煎制“非典型肺炎”中药汤剂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名单,于4月30日12:00前分别电传上报省药监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主动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核对指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生产企业名单。 今后,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批准煎制非典型肺炎中药批量汤剂的同时,上报各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要及时将上述煎制单位的名单分别上报省药监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加强非典型肺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试行)—预防部分》修订方案"纳入此项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传真电话:0311-7042885 省中医药管理局传真电话:0311-5989757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