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邢台国药商场、邢台中新医药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药品行为的通报

发布时间:2003-02-17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家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督导下,邢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元月16日依法查处了邢台国药商场更改过期药品生产批号和邢台中新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更改生产批号药品的违法行为,现通报如下: 邢台市国药商场负责人张新乔自2002年4月担任该商场负责人以来,将10多种老批号药品和过期药品更改批号后销售,其中查实的有金胆片2盒、藿香正气水2盒、蛇胆川贝液20盒、九华痔疮栓5盒、尼莫地平片1件/200瓶等5个品种,其中金胆片、藿香正气水各两盒在商场被邢台市药监局所查获,其余3个品种交由邢台中新医药有限公司代售。 邢台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及门市部为邢台国药商场张新乔代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蛇胆川贝液和九华痔疮栓,其中九华痔疮栓剩余4盒被邢台市药监局查获。该公司业务员还将张新乔更改过生产批号的1件尼莫地平片销往山西晋中医药公司。同时,该公司管理混乱,人员素质低,制度不落实,各种记录不完整,从购货到销售各个环节不衔接,开票员虚开销售票,业务员使用公司票据销售自己的药品,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隐患。 鉴于上述情况,邢台市局依法吊销邢台国药商场《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处违法金额三倍罚款,处以邢台国药商场负责人张新乔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邢台中新医药有限公司处以停业整顿、违法金额三倍罚款,并对其管理上的违规行为予以经济处罚。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以此为鉴,加大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尤其是在新旧药品包装更替期间要特别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类似违法违反行为立即查处,确保广大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对于查处案件不力或违规行政执法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辖区责任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重严肃处理。 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市场监督 查处 劣药 通报 抄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3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