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加快推进食品“三小”地方立法

发布时间:2016-08-17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2015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广州召开全国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座谈会,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推动食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地方立法步伐。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各地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修订,目前已有内蒙古、陕西、广东、河北、江苏、湖北等6个省份出台了食品“三小”的地方性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5月22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5.《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6.《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2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在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食品“三小”地方立法进程,到今年底前,各地将陆续完成食品“三小”地方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