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发布时间:2016-04-0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近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了相关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这次工作涉及的标准种类繁杂,整合精简任务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科技标准司会同药化注册司、器械注册司、药化监管司、器械监管司等司局组织开展了本项工作,制定并印发《总局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任务分工。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多家单位参加。整合精简范围包括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95项,制修订计划32项;强制性行业标准385项,制修订计划79项。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10项,制修订计划13项。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的方式,解决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等主要问题,同时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强制性标准体系框架,确保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标准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