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4家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3-04

日前,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提取物及制剂的企业。具体情况为:

  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外购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片,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吊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对该企业2名责任人员何飞、陶玉良依法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处罚。

  桂林红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胶囊及劣药银杏叶片,但能够主动报告自检不合格情况等,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西半宙大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银杏叶片,但能够主动报告自检不合格情况等,且无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广西昌洲天然药业有限公司为他人以本公司名义经营银杏叶提取物提供票据等便利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上述4家企业生产假药银杏叶制剂及提取物的行为涉嫌犯罪,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将有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