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16-01-05

2015年7月以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专项检查也发现个别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目前,部分含铝食品添加剂被批准作为膨松剂,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其目的是使制成的食品膨松、柔软或酥脆。鉴于过量摄入铝可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在对含铝食品添加剂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2014年5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发布联合公告,撤销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了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2014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将公告要求转化为标准规定。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地突出问题导向,以规范为目标,以安全为目的,将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焙烤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销售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油条、焙烤食品等的餐饮服务企业等作为重点单位进行强化监督,加大监督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专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依法严惩重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各地结合宣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活动,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广泛宣传五部门联合公告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标准生产、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强化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出动执法人员35.26万人次,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48.77万户次,责令整改2.59万户,查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2245.25公斤,罚没款74.62万元,立案查处855件,移送司法机关109件。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继续把含铝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品种之一,加大食品安全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的宣传教育力度,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重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