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4

各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冀组字〔2016〕16号)安排,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党费收缴工作,按照中组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中组发〔2008〕 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费收缴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之一,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各党委、总支、支部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把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作为提高党员党性修养、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切入点和重要基础性工作,切实按要求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各基层党组织要把规范党费收缴工作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对近年来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视,梳理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要把按要求交纳党费作为衡量党员党性观念、党的意识强弱的基本标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自觉、按时交纳党费。

二、明确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交纳比例

按照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精神要求,党员应按如下标准及时足额交纳党费。

1.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2.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 (税后)在 3000元以下 (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 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 (含 5000 元)者,交纳 1% ; 5000 元以上至10000元 (含10000 元)者,交纳 1.5% ; 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 5000 元以下 (含 5000 元)的按 0.5% 交纳党费, 5000 元以上的按 1% 交纳党费。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 (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 (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组织关系转到农村、社区的离退休党员,接转组织关系时,需同时出具个人收入证明,严格按照本条规定交纳党费。

4.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5.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三、严格规范党员交纳党费时间和方式

党员交纳党费一般应主动按月交纳。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预交或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为规范党费收缴工作,各支部负责党费收缴的同志要建立本支部党费收缴电子台账(见附件1),按要求收缴党员党费,并如实填写《支部电子台账》,经党组织负责同志签字后,连同《党支部工作手册》一同上交机关党委。

四、完善党费收缴公开制度

党费的收缴必须公开、透明。各支部负责党费收缴的同志收缴党员党费之前,必须依据中组部《党费收缴规定》,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比例和数额,并向党员个人出具应交纳党费清单。收缴党员个人党费必须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中认真登记,作为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凭证。对连续 3 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向其发放催交通知单,及时催收党费。党费收缴人员应在党费收缴的往来票据上,按规定由收款人、经手人签字,立卷归档,以备查询。党支部每年至少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局机关党委适时对各党委、总支、支部党费收缴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联系人:李倩

联系电话:83720187

附件:支部党费收缴明细表




中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

2016 年5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