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措施”规范党费管理

发布时间:2010-09-10

为进一步改进局机关党费收缴管理工作,近日,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三项措施,切实加强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

(一)严格执行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建立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人员制度,抓好党费收缴基数核定,按时足额收缴党费。通知要求各支部党费收缴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员按月交纳,支部按季度上交党委的规定,上半年的党费于710之前交清,下半年的党费于次年115日前交清,足额上交,不得截留或拖欠。

(二)规范党费收缴台帐,完善党费收缴手续。专门为每一位党员印发《党费证》,为每一个支部印发《党费登记簿(支部专用)》。同时,要求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人员在收取党员所交党费时,一是要及时登记。即应在党费证上进行登记,同时在《党费登记簿(支部专用)》上登记;局机关党委在收缴各党组织上交的党费时,应开具专用党费收据,并在党费登记台账上登记。二是要及时公开。即:各支部要在每年年中和年末,以支部为单位将每名党员的党费交纳情况上墙公开。三是要认真核对。各支部要在每年的1月和7月核对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各支部向局机关党委上缴党费时,应带《党费登记簿》,核对无误后再上缴,做到登记簿与党费帐款相符。四是要保持工作连续性。若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干部要变动岗位时,各支部必须及时做好党费收缴手续的移交和接交工作,同时告知局机关党委,使党费收缴工作保持连续性。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党员义务观念教育。通知重申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党员足额、及时交纳党费是作为党员履行义务最起码的要求,进而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效果,切实增强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