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

发布时间:2015-05-19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的尊严,使党旗党徽的制作、使用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党旗党徽。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四条 党旗的通用规格有下列五种:
  (一)长288厘米,宽192厘米;
  (二)长240厘米,宽160厘米;
  (三)长192厘米,宽128厘米;
  (四)长144厘米,宽96厘米;
  (五)长96厘米,宽64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规格党旗的,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用于悬挂的党徽的具体尺寸,由使用党徽的党组织提出并报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党旗和用于悬挂的党徽,由中央组织部从生产国旗国徽的企业中指定企业,按照本规定所附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法说明制作。
  第六条 党旗的使用范围:
  (一)召开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举行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二)党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党日活动;
  (三)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党旗。
  按照国旗法规定应升挂国旗的场所,一般不同时悬挂党旗。
  第七条 党徽的使用范围:
  (一)党的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党的中央和地方委员会派出的代表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的印章(印模)中间应当刻有党徽图案;
  (二)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应当悬挂党徽,并在党徽两侧各布五面红旗;
 (三)党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四)党内出版物上可以印党徽图案。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党徽及其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组织部批准。
  第八条 悬挂党旗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党旗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九条 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旗党徽。
  第十条 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国共产党党旗制法说明
  党旗上党徽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为说明标准。对于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
  1 旗面长宽之比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缀党徽图案。
  2 画旗面长与宽中线将旗分成4等分的长方形,左上方长方形内划出横18竖12等分的小方格。党徽图案切于8×8小方格的正方形内,正方形的上部与旗上边空3格,左侧与旗左边空4格。
  3 旗杆套为白色。
  附2:中国共产党党徽制法说明
  1 将一正方形分为32等分,分格线条编号为横向1~33,竖向1′~33′。画出对角线AC、BD。
  2 锤头的画法:连接E(29、33′)、F(33、29′),并从E、F两点作AC的平行线,构成锤把。从G点(8、918′、19′的中点)作BD的平行线至H(19、207′、8′的中点),从G、H两点分别作AC的平行线至I(4、14′)、J(17、5′),从I点作BD的平行线,以K点(13、141′的中点)为圆心、KJ为半径画弧交于L点,构成锤头。
  3 镰刀的画法:以M点(17、17′)为圆心、MN(N点为17、1′)为半径画弧⌒NO(O点为17、33′);以P点(17、15′)为圆心、PO为半径画弧,与HG的延长线交于Q点;以R点(1116′、17′中点)为圆心、RN为半径画弧,与通过R点的水平线交于S点;以T点(16、1716′、17′的中点)为圆心、TS为半径画弧,与通过T点的垂直线交于U点;以V点(16、1711′中点)为圆心、VU为半径画弧,与HG的延长线交于W,构成镰刀。以X点(3、4 30′、31′的中点)为圆心作圆与AB、BC线相切,从Y点(6、30′)、Z点(4、28′)分别作直线平行于BD,构成镰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