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的目的及法律依据?
为深入落实国家和我省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有关要求,保障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鼓励医疗器械研究与创新,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并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对《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办法》(冀药监规〔2020〕2号)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二、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注册检验、技术审评和注册审批等活动。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定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直接适用本办法。
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设立创新审查服务办公室,负责对创新特别审查申请的审查、异议处理等具体工作。二是结合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实际,设置了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条件。三是优化了申报流程,通过河北政务服务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电子化办理。四是明确了审查时限、公示时限及内容。五是规定了公示期内异议处理的相关流程。六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为40个工作日。七是合并了部分条款内容,更加简洁明了。
四、 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申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医疗器械,可以向省局申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
(一)申报产品具有如下知识产权或获奖证明之一:
1.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省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3.列入国家、河北省科技重大专项或者国家、河北省重点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4.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5.实用新型专利(与临床应用相关)。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申报产品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产品技术为国内领先,或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或可填补省内该品种医疗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类进口产品。
五、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结果有效期限
审查结果告知后5年内,未申报注册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按照本办法实施审查。5年后,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
六、 与省局或审评中心的沟通交流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在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2),就下列问题向省局或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收到沟通交流申请后,省局和/或审评中心应当主动与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联系,对申请人拟沟通交流的问题,有明确意见和结论的,可直接答复;需组织讨论论证的,应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讨论论证后,应形成沟通交流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七、 创新医疗器械注册绿色通道
对于经审查认定按本办法审批的第二类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省局和审评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和行政问题。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沟通,优先组织开展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对创新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省局优先受理,及时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审评中心应优先进行技术审评,优先安排质量体系核查。省局应优先进行行政审批,并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 意义和作用
本办法明确了省局及相关技术机构的职责分工,对创新医疗器械的申报、审查、审批等活动予以了规范,坚决有力的为我省创新医疗器械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