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颁布法规规章的相继出台,医疗器械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体系发生了变化。
制定《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四个最严”要求,秉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统一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满足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1〕10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份启动了《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
二、主要内容和起草过程
为做好《裁量基准》的编制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结合医疗器械管理特点,制定了《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以下简称《适用情形》)。《适用情形》对实施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不予、免予、情节严重适用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便于行政执法人员实际操作。
《裁量基准》以现行的1部法规和2部规章为主要依据,制定裁量基准共17条,分别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5条、《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1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1条。
《裁量基准》编制体例采用表格化(竖版),编码为HEBMPA-C-2-00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医疗器械-顺序号)。内容分为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实施主体、裁量范围和裁量基准等。其中裁量阶次分基本罚、从轻、减轻、从重四种,裁量幅度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一般、从重规定;减轻处罚为法定幅度下限以下的处罚,最低限设定为法定处罚起点倍数或数额的10%。
起草过程中,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采取了书面向省、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征求意见、召开相关企业座谈会、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形式,共收集意见建议21条,经认真研究采纳吸收了15条,在进一步修改并经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特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同时,结合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精神,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进行编制。依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结合医疗器械监管特点,单独制定医疗器械《适用情形》,同时将《裁量基准》中行政处罚裁量因素进行了“医疗器械化”,更加贴近实际。
二是本着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初衷,抱着包容审慎的态度,在编制中做到尽量使用“宽限”。为了保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继续沿用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减轻的原则规定,将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允许减到最低限度的10%,作为减轻的底线。
三是按照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编制医疗器械《适用情形》中增加不予、免予行政处罚情形,并对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特别规定。
四是为更好地应对复杂多样的执法实践,在编制过程中采用类案检索的办法,充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列举违法情形+裁量规则作为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提高《裁量基准》的准确性、实操性,便于执法人员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