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怎样统一标准?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相关药品许可的又该如何处罚?
为规范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省内实际,拟定了《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决策质量,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修改建议。
《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原则、标准、幅度范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确定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做到同案同罚,公平公正。
《情形》依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对实施药品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从轻、减轻、从重适用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了裁量的适用主体、裁量等级、裁量方法、适用原则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规范了裁量幅度范围,细化、量化了裁量标准原则,并明确了裁量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
《基准》对药品监管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处罚条款,逐一梳理对照,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名称、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基础裁量阶次、基准以及行使层级,以细化、量化每一条罚则的适用裁量幅度范围,以充分体现药品监管领域“四个最严”和“责任到人”的法律精神,严厉打击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等形式反馈。联系人:郝强,传真:0311-83720034,电子邮箱:1600587838@qq.com,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和行政审批处(邮政编码05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