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药监综〔2019〕49号),科学有效配置中药饮片生产资源,促进我省中药饮片生产规模化、专业化,提升中药饮片生产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经广泛调研并征求意见,决定在全省试行中药饮片委托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中药饮片委托生产,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将其合法生产的部分中药饮片品种(以下称委托品种)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进行生产的行为。河北省内药品生产企业之间委托生产中药饮片的申请、审查、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二)品种管理
委托品种实行目录管理,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制定、更新和发布适合委托生产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见附件)。毒性中药饮片暂不得委托生产。
(三)管辖范围
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省中药饮片委托生产进行审批和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含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及安国市,下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局)负责对辖区内委托方和受托方进行日常监管。
二、条件和要求
(一)委托双方须具备的条件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为经依法批准均可生产委托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二年量化分级等级均达到B级以上;
2.最近二年内,每年生产该品种三批以上;
3.最近二年内,在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该品种开展的药品抽验中,未发现由该企业生产环节造成的不合格结果。
(二)委托合同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对从原料入厂到成品包装的全部工序进行委托。合同内容应包括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规定双方在委托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质量责任及相关技术事项。同一品种,委托方只能委托一家受托方生产。
(三)质量责任
委托品种的质量由委托方负责。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考查,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品种的技术和质量文件,确认其具备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委托生产期间,委托方应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委托品种的批准放行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委托品种所需的全部工序均应由受托方完成。委托方不得拆换委托品种的内外包装,不得对仅完成内包装的半成品进行包装。受托方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有效控制生产过程,确保委托品种及其生产过程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每年对委托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
(四)产品包装
同时接受多家企业委托生产同一品种时,受托方应尽量采用通用小包装作为内包装,并注明品名、规格、受托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外包装可由委托方提供并由受托方打印标签,或者根据委托方要求制作。除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外,外包装上还必须标注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外包装上标注的品名、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等应当与内包装一致。
三、受理和审批
中药饮片委托生产的受理、审核、检查、批准、延续、变更、注销及办理时限,由省药品监管局按照药品委托生产的程序办理并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
委托方、受托方中任一方丧失合法生产委托品种资质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自行废止。
四、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各市局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委托生产中药饮片的双方进行监督检查。涉及外市的,可以延伸检查。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应当予以撤销,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委托生产申请。发现委托方未按照规定履行生产监督和质量管理责任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且2年内不再受理其委托生产申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1.委托方调换委托品种内外包装的;
2.受托方将仅完成内包装的半成品交由委托方进行包装的;
3.受托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委托生产的。
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中药饮片的,对委托双方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五、其他事宜
各市局每年应对本辖区中药饮片委托生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省药品监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