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促进河北省中医药传承创新,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
河北省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实行目录管理。纳入我省鲜切药材品种目录的中药材,以河北道地中药材及大宗地产中药材为主,有产(当)地加工传统,适宜趁鲜切制,且有依据支持趁鲜切制对质量无不良影响的优势品种。各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中药材管理部门遴选优势鲜切药材品种,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监局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目录》,并根据河北道地中药材种植和产品质量风险监测情况,对品种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明确
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企业应规范加工条件,根据省药监局公布的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结合鲜切药材特点和实际,制定具体品种切制加工标准和规程,规范包装和标签,建立完整的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能够保证中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药品生产企业可采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公布或认可的鲜切药材用于药品生产,并应当严格审核产地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鲜切药材质量评估、检验和监测。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鲜切药材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该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
《指导意见》强调
中药饮片及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各类中药材市场或个人等处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从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或者不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的产地加工企业购进鲜切药材用于中药饮片生产;不得将采购的鲜切药材直接包装后作为中药饮片销售。
《指导意见》要求
中药材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主动担当,组织落实工作任务。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各负其责的鲜切药材管理工作机制,明确鲜切药材管理牵头部门,制定科学的中药材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组织做好鲜切药材品种的遴选申报,建立产地加工企业遴选、退出机制,加强产地加工企业监管,统筹推进中药材产地加工工作。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药品生产企业等,要充分发挥在制定鲜切药材质量检验标准、产地加工规程、建立信息化追溯平台、推动中药材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产地加工和炮制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