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法律法规以及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全省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制定完善中药材地方标准,组织落实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依职责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备案工作。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国家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和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六)承担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国家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和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并对重大安全违法案件进行稽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八)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九)负责指导市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监督市县履行党政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考核。
(十)推进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