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局党员中做好“戴党员徽章、亮身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5

各党委、总支、支部:

为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和宗旨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根据省委“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党员中倡导“戴党员徽章、亮身份”的通知》(冀学组〔2016〕3 号)和省直工委《关于做好“戴党员徽章、亮身份”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局党员中做好“戴党员徽章、亮身份”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推行佩戴党员徽章。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全体党员,都要在日常工作岗位、参加党内活动以及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下佩戴党员徽章。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还要结合岗位特点佩戴胸卡,明确姓名、职位、职责等信息,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二、设立党员岗位标识。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在党员工作岗位明确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先锋岗等标识,引导党员在本职岗位上接受监督、更好发挥作用。

三、切实加强督促指导。“戴党员徽章、亮身份”工作由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负总责,作为年度党建考核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各党委(总支、支部)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务求实效。机关党委要做好党员徽章的购买、发放,确保此项工作7月底前在全体党员中推开。

四、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党委(总支、支部)要组织好工作落实,营造良好氛围,注重总结作法。要注意掌握网络舆情,避免负面炒作。


机关党委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