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记者朋友、同志们大家好!欢迎参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的主题是:2016年第三季度食品药品监督抽检、风险评估情况,及食品药品案件查处和投诉举报情况。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河北电视台、河北日报、河北电台、新华社、长城网、凤凰网、腾讯网,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医药报河北记者站等20家新闻单位,欢迎你们!
张薛平: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还有省局贝军副局长,有关处室、稽查局、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首先,请省局监督检查处副处调研员石马杰同志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食品药品监督抽验情况。
石马杰:
三季度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职尽责,全面强化监管,广泛凝聚社会合力,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用药安全。下面,向大家通报三季度全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
一、食品安全总体形势
9月29日,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组织省政府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了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从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方面,对全省食品安全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会议一致认为,三季度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生产经营秩序总体规范,全省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秋、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全省食品安全形势平稳。
省公安厅开展了打假“利剑”和“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截至9月25日,全省共侦办食品犯罪案件59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26人,捣毁制售假劣食品“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194个,涉案金额1.5亿元。省农业厅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重点治理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法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省林业厅加强了果品生产环节监管,全省果品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推进。省粮食局开展了收获粮食监测和库存粮食抽查,确保了粮食质量安全。省卫计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通报问题隐患。省工商局严厉整治农村市场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省质监局认真开展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及时排查产品隐患。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把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关,严格规范处理不合格产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为主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及时堵塞漏洞,积极督促落实整改,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截至9月底,全省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71319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5935个,已整改完成4674个;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2652个次,取缔无证食品生产经营户501个,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销售类食品经营许可证14张;共立案查处各类食品、保健食品案件2782起,总涉案金额15677万元。同时,结合《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积极出台“三小”备案配套制度,切实加快“三小”登记进度。截至9月20日,全省共登记小作坊1592户,小餐饮13152家,小摊点26964家。
石马杰:
二、食品抽检情况及隐患分析
综合各部门监督抽检情况,2016年三季度,全省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进出口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总体合格率均达到94%以上。
截至到9月30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完成国抽(转河北)监督抽检3283批次,合格3213批次,不合格70批次,合格率为97.87%,主要不合格项目为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二氧化硫等;省本级常规监督抽检8285批次,合格7840批次,不合格445批次,合格率为94.63%,主要不合格项目为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等;乳品专项抽检1143批次,合格率为100%。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相关单位依法处理。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与核查处置信息请及时查阅燕赵都市报或登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根据抽检监测和各部门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当前应当引起重视的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食用农产品禁限用农药及禁用物质仍偶有检出。二是牛羊肉检出瘦肉精现象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三是小作坊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和苯并[a]芘检出率偏高。四是少数蜂蜜产品存在掺杂使假行为。五是个别食品包装材料溶剂残留量超出限量值。
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中添加违禁物质、滥用添加剂、生产假冒伪劣、不合格食品的,请及时拨打12331进行举报。
石马杰:
三、药品安全状况
6月16日至9月15日,全省共完成药品监督抽验1707批次(不包含基本药物),检验合格1699批次,合格率为99.5%。药品监督抽验涉及709个品种,866家被抽样单位,其中生产企业28家,经营企业503家,使用单位328家,医疗机构制剂配置机构7家。从生产企业抽验86批次,未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抽验合格率为100%;从经营企业抽验988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7批次,抽验合格率为99.3%;从使用单位抽验617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1批次,抽验合格率为99.8%;抽验医疗机构制剂16批次,未检出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抽验合格率为100%。中药材中药饮片专项抽验抽取169个品种,涉及294家被抽样单位,抽验完成556批次,检验合格505批次,合格率为90.8%。
从三季度抽验情况看,我省药品质量总体稳定,消费者在正规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可放心使用。发现假劣药品请及时拨打12331或直接到当地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石马杰:
下一步工作措施:针对当前食品药品安全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强化监管,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继续下大力推进“扫雷”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的工作部署,加大治理力度,对重点时段、问题多发的食品企业、肉制品屠宰集中区域、白酒生产区域、面制品加工区域,组织专门力量有针对性开展集中治理,不断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二)继续提高部门间协作水平。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联席会在部门间通报信息、会商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健全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市场准入、产地准出衔接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查办、移交办案和信息通报机制,切实巩固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确保年终岁尾群众饮食安全。四季度是全年工作的攻坚和收官阶段,临近元旦、春节,针对这些重要、敏感时段的食品安全工作,我们将精心安排、周密部署、严格监管、严密监控,同时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准备工作,以超过平时几倍的警惕,确保节假日期间食品安全形势平稳,维护祥和、安定的节假日气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张薛平:
下面,请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李讯同志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案件查处和投诉举报情况。
李讯:
一、总体情况
1、第三季度,全省立案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6695件,同比增加32.21%;行政处罚金额3897万余元,同比增加185.7%;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4件,捣毁制假窝点8个,责令停产停业47个。按产品分类为食品4039件,药品1946件,医疗器械354件,保健食品194件,化妆品162件。办结各类案件6393起,结案率95.5%。数据表明:全省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按照对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要求,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案件查处总数增长明显。
2、第三季度,全省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共计40条次。其中,药品违法广告39条次、医疗器械违法广告0条次、保健食品违法广告1条次。第三季度,全省监测到非“二品一械”冒充“二品一械”违法广告122条次,已全部按照职能分工移送工商机关依法查处。第三季度,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统计数据共发布违法广告警示公告3期。
3、第三季度,全省共接收投诉举报信息11872件,同比增长14.62%。按业务类型分类,其中食品8882件,保健食品817件,药品1667件,化妆品245件,医疗器械261件;按举报类别分类,其中投诉举报8278件,咨询3593件。投诉举报受理4640件,受理率为56.05%,受理食品4046件、保健食品134件、药品347件、化妆品59件、医疗器械54件。数据表明:食品类投诉举报信息达到接收总量的74.81%,在全部业务类型中排名最高。
为纪念河北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暨河北消费者协会成立30周年,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发正能量。河北消费者协会组织开展了“河北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奖”评选活动。我局投诉举报中心荣获“河北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奖”。获奖评语为:畅通便捷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风向标。
李讯:
二、典型案例
(一)食品、保健食品方面
1、临漳县郝某等人生产加工有毒有害腐竹案
8月11日上午,邯郸市、临漳县两级食药监和公安干警,根据省局投诉举报中心提供的举报线索,对临漳县张村乡后安上村进行突击检查,并一举端掉一个非法生产腐竹的黑窝点。现场查获标称生产厂家为安阳内黄豆制品厂的腐竹303袋,包装袋7包,原料大豆49袋2450公斤,食用玉米淀粉15袋375公斤,工业盐28袋1400公斤、新元素混合肥(含硼砂)18袋360公斤,公安部门当场对参与生产加工的23人进行了控制。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窝点生产加工的腐竹和使用工业盐、复合肥、大豆、玉面淀粉进行了清点装运,并对该加工点采取了依法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8月12日,经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该窝点所生产的腐竹硼砂含量达到3692mg/kg(检出限量为0.2mg/kg)。目前,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石家庄裕华区桃李阁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16年3月4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桃李阁餐厅进行检查核实时发现该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且11名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同时存在采购的食品原料未索证索票、未登记台账、餐饮具未清洗消毒、操作间地面油腻不洁、食品原料随意落地堆放、水池混用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对该餐厅处以51000元罚款。
3、沧州刘波未经许可生产加工预包装熟肉制品案
2016年4月22日,河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刘波熟肉制品加工点进行了检查。经查,刘波自2016年4月15日开始未经许可加工生产熟肉制品,共计98kg,分别销售给北京、天津、大城等地个体商贩,货值金额共计78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河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生产工具;2、没收熟肉制品20kg; 3、没收违法所得7840元;4、处以90000元罚款。
4、廊坊孙亚丽违法经营无标签预包装茶叶案
2016年3月1日,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孙亚丽经营的廊坊开发区友谊路世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违法经营“金骏眉”等5种无标签预包装茶叶。货值金额2498.45元,违法所得282.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廊坊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282.10元;3、处以10000元罚款。
5、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16年6月13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对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裕华谈固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销售的“五仁月饼”及冰糖雪梨饼干、锅巴等25种散装食品,台账标注的生产日期与现场销售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不一致。经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8007.68元,违法所得为68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综合执法支队对该企业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685.5元;2.处以65000元罚款;罚没共计65685.5元。
6、邢台市金丽农产品经销处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案
2016年6月24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邢台市金丽农产品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邢台市金丽农产品经销处产品包装标签冒用粒粒香米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以及部分产品伪造产地,违法所得2020元,货值金额共计152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对该企业处以:1、没收假冒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0元;3、处以15220元罚款;罚没共计人民币17240元。
(二)药品、医疗器械方面案例
1、石家庄市袁军辉非法经营药品案
2015年8月,石家庄市栾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隐患排查时发现,石家庄市栾城区德宏物流1号库内储存有大量药品。经查,其中过期药品货值金额971631元;近效期药品货值金额446348元。并查获账本、进货单据、入库单、物流单、银行票据、欠条若干。调查证实仓库租赁人袁军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巨大,栾城区食药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近日,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机关将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袁军辉抓捕归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迁安市某药房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6年6月22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房进行检查,该药房存放有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输液器”22支,现场不能提供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相关供货方资质材料和进货票据。该药房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款60000元。
3、承德兴隆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6年6月29日,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兴隆县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获已过期但仍在使用的一次性输液器。承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其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元。
4、三河市熊某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16年4月6日,三河食药监市局根据举报线索对熊某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其住所为“兰家良品”网店的经营场所。查获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组件等三类医疗器械及采血针、笔式胰岛素注射器等二类医疗器械和销售记录本等违法证据。熊某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罚没53610元。
张薛平:
接下来是新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解读环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国家食药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并于10月1日实施。下面就请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李讯同志对这一《办法》进行解读。有什么问题,解读完毕后媒体可一并提问。
李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关于《办法》的具体内容,各位媒体朋友已经通过各种渠道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不在做详细的说明。下面,我简要解读一下《办法》的几个亮点:
亮点一:《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将起积极作用
该《办法》对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利益相关方都作了比较好的规范与指引,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开始研究制定互联网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以《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名称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后于2015年以《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此次公开发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在名称上与此前征求意见的名称有比较大的变化。这也表明,对网络食品监管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制并非易事。而此次发布的《办法》则更侧重于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此次出台的《办法》相关内容比较详细,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致体现,并与之进行了很好的衔接。该《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需符合的要求、履行具体义务以及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均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对监管部门如何受理、管辖、抽检、处罚等行为,进行了清晰界定。还对公众投诉举报等进行了规定,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也进行了指引。对于关注度较高的“家庭厨房”,该《办法》则对其间接“说不”。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家庭厨房”,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属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的范围,自然也不可能提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亮点二:《办法》明确第三方责任体现食安社会共治
新出台的《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一次很好延伸,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网络食品安全管理进行了具体细化,补充了对网络食品监管、处罚的具体细节。在实际中,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使用。第三方平台在网络食品经营中即是被监管者又是监管者,《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很好的对第三方平台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也是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社会共治的重要体现。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因此《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三:网络食品抽检采取“神秘买家”制度
“神秘买家”制度即《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通过网络购样的方式进行抽检。在网络食品安全抽检制度在互联网的时代下,为了应对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信息相对的不对称,“神秘买家”是一项很有用的监管措施。
这样一来,可以让商家和平台将日常食品品质管理将成为必须自觉的行为,否则损失的不仅是客户的信誉,还有法律的处罚。而优质商家则可以通过权威、专业第三方食品检测认证机构的品质证明来提升在网络平台上的差异化竞争力和信任度。
亮点四:消费者权益受损第三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经营的食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要对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了如下后果: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张薛平:
各位媒体对刚才发布的内容和政策解读有什么问题,可举手提问。
好,我们进行下一环节。有两件事情通报给在座的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一是我局的公众微信号已开通运行1个多月,希望大家关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大家手里拿的宣传页,现在就可以“扫一扫”,添加关注。我局的公众微信号以“安安”“美美”两个身着执法制服的食药监工作人员卡通形象作为代言人,以“安安美美互问互答”、“安安美美科普解析”、“安安美美告诉你”等形式发布信息,使整个官微形象更亲民、更接地气。每天根据材料和新闻热点的不同,发布2-3条内容。其中,头条新闻为原创内容。以生动活泼的图文形式,结合网络语言特点,推送食药安全热点话题。其它内容以总局、省局发布的权威信息为主,内容涵盖政务信息、抽检信息等;食药科普信息发布内容实行原创新闻报道与转载信息相结合方式,同时接受省内专业食药科研人员投稿。
目前微信公众号设有3个模块,分别为:质量公告、科普知识、投诉举报。其中,质量公告和科普知识,链接至省局官网相应版块;投诉举报链接至12331投诉举报中心官网平台,经技术人员调试后生成了视觉效果更好、操作更便利的“手机12331”,可直接在微信端进行“四品一械”的投诉举报。请各位媒体朋友关注我局的微信公众号,并给我们发送热点话题,使它真正起到传播科普知识、解读政策、消除困惑、谣言辟谣、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为公众提供权威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张薛平:
二是10月份是安全用药月,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是一个启动仪式。安全用药月是国家总局于2011年确定在每年九月或十月举办的一项重点宣传活动,通过搭建多种传播交流平台,贴近生活、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用药主题宣传活动。
今年宣传重点是:宣贯《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严把药品上市关,着力提升药品质量,促进医药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宣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先审评制度等政策法规以及前沿领域技术成果,引导行业技术创新,增进公众对现代医药科技的了解,推动研究成果惠及公众健康。宣传安全用药理念和实用知识,对不适当的自我用药、过度使用抗生素和注射剂、盲目轻信进口药和高价药、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概念等常见误区进行梳理解读。宣传儿童、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安全用药科学知识,形成有效的科普干预,提升全民安全用药意识和水平。
根据总局文件和宣传重点,省局制定了安全用药月活动方案,策划了“安全用药健康生活”视频微讲堂、河北省首届大学生食药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用药公益宣传行动、媒体食药安全基层行等几项重点活动。通过组织药学专家、科普志愿者队伍深入学校、农村、社区,通过科普展板、发放科普资料、药学专家现场咨询、用药知识讲座等形式,宣传药品安全知识,纠正不适当自我用药、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等常见误区,提高公众对安全用药认知水平。
张薛平:
这项活动需要药检院的王院长和不良反应中心的永辉副主任大力支持,给我们推荐一些药学专家参与安全用药用活动,我先在这儿表示感谢啦!
其中“媒体食药安全基层行”将组织媒体集中采访食药监人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食药安全的岗位上所做出的努力、付出的汗水和取得成效,深入基层挖掘监管人员、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感人事迹和精彩瞬间,为净化我省食药安全大环境,推动我省食品医药产业的发展尽一份责任,到时我们会邀请媒体朋友参加。
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