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2年河北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河北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药品监督抽验中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予以公告:
1、标示安国市深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防己(批号C149211001)经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沧州市南皮阳光医院)。
2、标示四川金岁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琥珀(批号211001)经张家口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性状】项不符合规定(被抽样单位为张家口市万全区中医院)。
对本公告中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上述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必要风险控制措施,于三个月内公开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相关企业或单位的处理结果。公告中涉嫌假冒的药品,要查清相关来源渠道,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