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公众购药的便利性和可及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制定了《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件: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发送至6818665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反馈意见”;
2.邮寄通信地址: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邮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91号,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邮政编码:050091。(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1:《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河北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附件3:《意见反馈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