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全面贯彻新修订《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3年第153号,以下简称《规范》)有关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医药营商环境,强化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管,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局组织对照新旧版《规范》,对随货同行要求进行了对比研究,编制了《随货同行单据(单体医疗器器械经营企业)(试行)》和《随货同行单据(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试行)》(附件1、2),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此单据上增加有关信息。监管部门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器械监管处反馈(附件3)。
联系人:王强 邮箱地址:463398119@qq.com
附件2:随货同行单据(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pdf
附件3:意见建议反馈表.pdf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30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