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指导京津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规范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消除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助推京津冀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地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制定了《京津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操作指南(试行)》,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京津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操作指南(试行).docx
北京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