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我局自2024年5月13日起,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委托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12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权力事项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二、受托机关
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秦皇岛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廊坊市行政审批局、保定市行政审批局、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衡水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邢台市行政审批局、邯郸市行政审批局、定州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辛集市行政审批局。
三、委托行政权力权限
受托方在其行政辖区和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委托方名义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人提出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有关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二)负责执行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务性工作。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方的上级机关对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