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药品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河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省局成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指导、监督局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直属各单位抓好政务公开工作。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局公开办”)设在省局综合和规划财务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推进省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编制和更新省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详见附件1)和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牵头制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三)协调机关各处、直属各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及时维护和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受理并协调处理向省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五)组织开展新闻宣传、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
(六)负责省局门户网站等公开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栏目设置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各部门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各部门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规审批处牵头负责法律法规文件的政策解读,各部门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加强政策性文件宣传解读。
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舆情监测,配合做好科普宣传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各部门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各部门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六条 省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公开涉及改革的重大措施、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政府信息,应当先行组织风险研判,加强舆情监测,有针对性地实施释疑解读。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七条 省局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机构名称、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办公时间等;
(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
(三)建议提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要计划及其他需要社会知晓的文件;
(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信息;
(五)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相关事项;
(六)财政预算决算、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八)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信息;
(九)日常监管情况,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质量公告、产品召回、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等相关信息;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对情况等;
(十一)药品监管系统相关统计信息;
(十二)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或政务服务的业务平台或系统;
(十三)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省局制定的政策文件或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未经授权,药品安全方面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监督检查、投诉举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备案、生产许可申报资料等其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各部门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发布”和“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要求对政府信息属性进行认定。
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商请综合处提出意见,并报省局公开办确定。
各部门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理由不充分的,由省局公开办予以纠正,相关部门须按最终确定的公开属性要求办理。
省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研究,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逐步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省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省局门户网站(http:// yjj.hebei.gov.cn/)为主要公开平台,以及通过政务新媒体、河北政务服务网、政策直通车平台、河北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新闻发布会、档案馆、图书馆、报刊、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省局公开办定期组织汇编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并移交档案馆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在省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的公开时限内,通过省局门户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或需社会广泛知晓的下列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宣传解读:
(一)省局作为起草单位起草的省政府规章,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
(二)注明“经省政府同意”,由省局印发的政策文件;
(三)省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政策文件。
第十六条 政策宣传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与起草文稿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上报拟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政策文件时,起草部门要将经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的宣传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起草部门认为不需要公开宣传解读的,要依法依规列明理由。
宣传解读方案包括解读人、解读内容、解读形式、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应当包括重大政策性文件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语言应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十七条 政策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政策文件同步公开发布并提供给“中国·河北”网站、长城网和政策直通车平台,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在政策性文件执行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密切跟踪舆情,根据需要适时再次解读。
第十八条 综合处负责安排人员进行网站日常读网检查,及时收集公众在线咨询留言信息并按程序交相关处室(单位)处置回复。
第十九条 省局通过网站互动交流栏目、开放日等形式积极邀请公众参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省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站在线申请等形式提交。
省局原则上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省局公开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省局公开办统一接收,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办理。省局公开办负责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形式上进行审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备的,省局公开办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省局公开办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省局公开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同时申请两项以上政府信息的,由省局公开办决定分别答复或者合并答复。
第二十三条 省局公开办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转相关部门办理。
主办部门收到省局公开办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部门答复的,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于5个工作日内商省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主办部门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省局公开办核稿并统一编号后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省局公开办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主办部门认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较为重大,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须报省局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主办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主办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经省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答复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主办部门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办部门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对政府信息的使用范围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与申请人约定,申请人签字确认后,按照约定使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九)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
(十)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二十七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省局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主办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省局更正。省局相关部门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局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二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主办部门同意公开,且该政府信息可以为公众知晓的,主办部门应考虑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局公开办应当准许,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第五章 门户网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局门户网站是省局直接面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开展网上办事、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平台和渠道。按照服务公众、便民利企、简洁实用的原则,省局门户网站设置机构概况、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公众服务、专题专栏、最新动态等一级栏目,其下分设二级栏目、三级栏目和四级栏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栏目信息和数据的及时更新、检视和纠错等工作(详见附件3)。各部门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专门负责网站栏目维护、信息发布和网民留言答复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规定,动态要闻类栏目每2周至少更新1条信息,通知公告、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类栏目每6个月至少更新1条信息,互动交流类栏目每2个月至少公开答复1条留言,网民咨询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门户网站责任栏目的内容审核、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更新维护和检视纠错,对本部门产生和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依托门户网站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主动与门户网站对接监管信息系统,构建权威、便捷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栏目已链接至河北政务服务网。各责任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实时发布、更新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栏目信息,积极提供流程清晰、惠民高效的网上办事服务。
监管信息系统由各责任部门负责数据信息更新和日常检视纠错,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展示办事统计数据。凡能够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对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作用的业务系统及有条件在网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都应当集成到门户网站统一部署,实现智能化、个性化在线服务。
第三十六条 公众服务栏目是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渠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办理网民意见建议。通过民意征集栏目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的,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通过局长信箱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定期查看、办理邮箱信件。
对在线咨询栏目的网民留言,省局公开办要及时分拣,并督促具体承办部门办理;主办部门应在收到留言内容2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在起草留言答复时要坚持真心诚意纳民言、实实在在解难题、扎扎实实办实事的原则,对留言中的工作建议要虚心采纳、表述感谢;对咨询有关政策、工作程序等情况要依法依规、耐心细致地明确答复;对提出述求和反映问题的,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后结合实际答复;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要认真进行解释并告知相关的责任部门;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回复当事人,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在门户网站新开设栏目的,应填写《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栏目设置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省局公开办提交主管局领导批准。对无力持续达标更新或维护的栏目应迅速优化调整。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不得出现在门户网站上: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正确舆论导向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省局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范围,并采取设置群众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等方式,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主动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省局公开办负责对省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负责开展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效果评估,定期对各部门责任栏目更新维护、互动交流、办事服务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和统计通报。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况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公布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答复或依法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公布虚假、错误的政府信息或与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门户网站责任栏目内容可更新但长期不更新,经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前完成本部门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并报送省局公开办。
省局公开办负责编制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